從石家莊市教育局獲悉,為進一步完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和管理,促進石家莊市民辦教育事業(yè)科學健康和諧發(fā)展,依據《河北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與管理辦法》等文件,由石家莊市教育局、發(fā)展改革委員會、行政審批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應急管理局、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等九部門研究制定的《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石家莊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和管理辦法》(石教〔2015〕5號)文件同時廢止。
《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學科培訓、藝術培訓、體育培訓、科技普及、社會實踐活動及其他各類形式的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統稱為“校外培訓機構”),不包括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托幼機構、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及特殊行業(yè)或相關主管部門有特定準入規(guī)定的培訓機構。
《辦法》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切實加強黨的建設,堅持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校外培訓機構黨組織實行主管部門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以主管部門管理為主,同時接受機構所在地黨組織指導和管理。
《辦法》明確,申請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舉辦者;(二)有合法的名稱、規(guī)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三)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規(guī)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及主要管理人員;(五)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六)有與所開辦校外培訓機構相匹配的辦學資金;(七)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guī)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八)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計劃及教材;(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關于舉辦者,《辦法》要求,申請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無不良誠信紀錄。聯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yǎng)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關于名稱,《辦法》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不得帶有中外國家(地區(qū))、國際組織、政黨、社團組織、軍隊編號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關于辦學資金,《辦法》要求,在長安區(qū)、橋西區(qū)、新華區(qū)、裕華區(qū)和高新區(qū)舉辦培訓機構,開辦資金不低于50萬元;其他縣(市、區(qū))不低于30萬元,農村貧困地區(qū)可適當降低標準,辦學經費來源穩(wěn)定,能夠保障正常教育教學活動。
關于辦學場地,《辦法》要求,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租借使用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中小學或幼兒園的校園校舍,應當避開簡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車庫、車站、娛樂場所等不適合辦學或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培訓機構的登記地址必須與實際教學場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須和學校章程中載明的地址相一致。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權屬證明;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校舍租期或使用期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此外,用于辦學的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要求:(一)辦學場所校舍總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體育類、社會實踐活動類培訓機構還應具備與其培訓類別相適應的專用教學場所。本辦法頒布之前審批設立的校外培訓機構,其辦學場所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guī)定面積標準的,應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達到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二)招收寄宿學員的,要具備滿足需要的住宿條件,還應當配備與寄宿學員規(guī)模相匹配的閱讀、生活與活動場所;(三)向學員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在取得法人資格主體并及時辦理相關食品經營許可和從業(yè)人員健康證照后,方可提供食品供應服務。應當建立健全食品采購、制作、銷售、留樣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guī)定配備管理人員,落實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四)所有教學及生活場所應符合國家關于消防、食品衛(wèi)生等管理規(guī)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關部門或具有評估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相應合格證明材料;(五)辦學場所應當設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安裝無死角監(jiān)控系統、配備安全防衛(wèi)器材,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關于審批,《辦法》要求,審批機關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審核意見,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設立”或“不予批準設立”的決定,并將審批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請人。批準設立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審批機關頒發(f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作出不予批準設立決定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經審批設立的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須經過各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行政審批部門審批。分支機構或培訓點辦學條件和教師配備應達到本辦法第二章規(guī)定的相應標準。校外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其中,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到行政審批機關進行法人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符合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條件的,到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機關進行法人登記,取得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符合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條件的,到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取得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校外培訓機構必須進行法人登記并取得相關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證書后才能開展培訓。
關于規(guī)范辦學,《辦法》要求,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軍事、警察、宗教、政治內容的培訓,不得從事迷信、賭博等培訓活動。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辦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須同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項目和內容辦學,不得超出審批機關核準范圍開展其他教育活動,不得在核定或審批的辦學地點之外辦學,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必須載明培訓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形式、辦學內容、學習期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真實準確。校外培訓機構招生時應當與學生家長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培訓內容、培訓期限、課程安排、收費項目和金額、退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認真履行服務承諾。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其招生對象、培訓內容、班次進度、上課時間等應于開課前一周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主動向社會公布,培訓教材、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qū))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市關于收費與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收費項目及標準應向社會公示,并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退費制度,在培訓對象繳費前充分告知,同時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收費時段應與培訓時間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
石家莊市出臺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從石家莊市教育局獲悉,為進一步完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和管理,促進石家莊市民辦教育事業(yè)科學健康和諧發(fā)展,依據《河北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與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的《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與管理辦法》出臺,《石家莊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和管理辦法》(石教〔2015〕5號)文件同時廢止。…